缔约过失与合同违约责任的区别
宁波刑事律师
2025-04-28
缔约过失与合同违约责任是民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,它们在时间、范围、后果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。首先,缔约过失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,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。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,如错误、欺诈或胁迫等情形。此类过错可能导致合同被确认为无效,或者由受损方请求撤销合同,从而使合同自始无效。缔约过失的责任主要体现在补偿损失上,即有过错的一方需赔偿另一方因订立合同而遭受的损失,但不包括合同未履行的利益。其次,合同违约责任是指合同生效后,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,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,导致对方利益受损,这种情形下,有过错的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。这种责任可能表现为继续履行、赔偿损失、支付违约金等不同方式。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:缔约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,而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履行阶段;缔约过失导致的是合同无效或可撤销,违约责任则是对合同生效后义务的不履行进行追责。同时,缔约过失的补偿范围通常较为有限,不包括预期利益损失,而违约责任可以包含因未履行合同而导致的全部损失,包括预期利益。需要注意的是,这两个概念虽然不同,但在实践中可能存在交叉或重合的情况,因此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来判断。法律依据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48条,缔约过失的相关规定如下:第一方当事人因为过错订立了无效的合同或者可撤销的合同,造成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的,不承担侵权责任,但应当赔偿对方因订立合同时所付出的费用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164条,违约责任的规定如下: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财产造成他人损害的,但是不属于侵权责任或者合同责任的,不承担赔偿责任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549条,错误的相关规定如下:行为人因误解了与自己有关的事实,并且误以为法律认识是正确的,因而形成的Manifestationofintention是无效的,但行为人应当承担不超过其得失的差额的损害赔偿责任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554条,欺诈的相关规定如下:当事人一方因欺骗、胁迫等方式订立合同,给对方造成严重的损害,在对方撤销合同时,可以请求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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